
10月8日起 廣東現有企業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6月8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要求省內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新建企業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企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 37822-2019)
附錄A
“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
關于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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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W0201906065876936326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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