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21年本)
近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21年本)》(以下簡稱《名錄》),對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進行了調整。
《名錄》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同時廢止。新版《名錄》有哪些內容?一起來看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21年本)
一、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項目。
二、可能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項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下列項目(廣州、深圳、佛山、東莞市和珠海橫琴新區轄區內項目除外):
(一)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下列項目:
1.水利:跨流域調水工程;新建、擴建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2.能源:燃煤(含煤矸石、油頁巖、石油焦)、燃油的發電、熱電聯產項目(利用現有項目協同處理處置生活垃圾、污泥的項目除外);新建、擴建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不含本數)的水電站;油田、氣田開發項目。
3.交通運輸:新建、擴建運輸機場。
4.采掘冶金:新建金屬礦開采項目(地下開采且開采規模30萬噸/年以下的單一鐵礦除外);新建硫鐵礦、磷礦及砷礦開采項目;以礦石為原料的金屬冶煉項目;電解鋁、氧化鋁生產項目。
5.石化:列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生產項目。
6.化工:新建精對苯二甲酸、對二甲苯、二苯甲烷二異氰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丙烯腈、丙烯酰胺、己內酰胺、使用生物法工藝的1,3-丙二醇生產項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烴、油等煤化工項目;鉻鹽、氰化物為主要產品的生產項目。
7.機械建材: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項目;新建拆船項目;水泥熟料生產項目;平板玻璃生產項目。
8.輕工:化學法(含化學機械法)制紙漿項目。
9.環境治理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除外)集中焚燒處置、安全填埋處置項目;采用火法冶煉工藝的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項目。
(二)有電鍍、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藍濕皮等為原料)工藝的項目。
(三)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新增工業廢水排放量5000噸/日以上的項目。
(四)新增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500噸/年以上的項目。
列入本條前款規定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一)統一定點基地內有電鍍、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藍濕皮等為原料)工藝的項目。
(二)經生態環境部或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審查通過規劃環評的專項規劃、各類產業園區內,且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項目(采掘冶金、石化類項目除外)。
(三)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通過規劃環評的專項規劃、各類產業園區內,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條件,且經省生態環境廳同意由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項目。
四、核與輻射項目
(一)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核技術利用項目。
(二)納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名錄》,并且原礦、中間產品、尾礦、尾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1貝可/克(Bq/g)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三)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電磁輻射項目(廣州、深圳、佛山、東莞市和珠海橫琴新區轄區內項目除外)。
(四)其他依法應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核與輻射項目。
五、海洋工程項目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項目。
(二)五十公頃以下(不含本數)的填海、一百公頃以下(不含本數)的圍海工程項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項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環境影響的海洋工程項目。
六、備注:
(一)本名錄不包括按規定應報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項目。
(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省改革文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省級審批權限的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名錄中未注明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總量的擴建和技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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